20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其最高職等為第幾職等?
(A)第十三職等
(B)第十四職等
(C)第十五職等
(D)第十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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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02), C(17), D(13), E(0) #168699
統計: A(17), B(702), C(17), D(13), E(0) #168699
詳解 (共 1 筆)
#536094
第5條(公務人員之任等)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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