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人民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以法律定之
(B)課予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之申報義務,涉及其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
(C)依法僅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係鑑於男女生理差異及因此所生不同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並未牴觸平等原則
(D)人民無法基於其個人宗教信仰而免除服兵役之義務,並未違反人性尊嚴或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
統計: A(507), B(2868), C(191), D(940), E(0) #1893759
詳解 (共 10 筆)
(A)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以法律定之
→釋字第517號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兵役制度及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B)課予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之申報義務,涉及其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
→釋字第517號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無違背。
(C)依法僅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係鑑於男女生理差異及因此所生不同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並未牴觸平等原則
→釋字第490號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D)人民無法基於其個人宗教信仰而免除服兵役之義務,並未違反人性尊嚴或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
→釋字第490號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B)課予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之申報義務,涉及其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
你有報備的義務,但我沒限制你要住哪
(C)依法僅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係鑑於男女生理差異及因此所生不同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並未牴觸平 等原則
(D) 人民無法基於其個人宗教信仰而免除服兵役之義務,並未違反人性尊嚴或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
→釋字490
所以男生退伍後,搬家未申報,會處以刑事罰?!有這麼嚴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