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此條文之性質在憲法理論上為何?
(A)概括基本權
(B)普通基本權
(C)特別基本權
(D)形式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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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55), B(349), C(288), D(88), E(0) #157039
統計: A(8755), B(349), C(288), D(88), E(0) #157039
詳解 (共 3 筆)
#793260
釋字第 603 號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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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1817
基本權分兩類,分別是列舉基本權和概括基本權。
列舉基本權是指憲法第7條至第21條列舉的權利。(如參政權和工作權)
概括基本權是憲法第7條至第21條未列舉之權利,而是概括在憲法第22條,同屬人民之權利。(如婚姻自由和本題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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