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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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 (地方制度法§25前段)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地方制度法§26: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直轄市:直轄市法規
縣(市):縣(市)規章
鄉(鎮、市):鄉(鎮、市)規約
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25後段)
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委辦規則 (地方制度法§29)
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而訂定
自律規則 (地方制度法§31)
地方立法機關得自行訂定
6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規章性質上為: (A)自治條例 (B)自治規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