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執行之管收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於決定管收之前,應
由法院審問
(B)傳染病防治法之強制隔離使人民在一定期間內負有停留於一定處所之義務,已屬人身自由之剝奪,於
決定隔離前,應由法院審理
(C)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強制出境前暫予收容程序,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於決定收
容前,應由法院審理
(D)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受驅逐前暫時收容程序,係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於決定收容前,應
由法院審理
統計: A(5066), B(324), C(1265), D(1124), E(0) #1832712
詳解 (共 10 筆)
(A)行政執行之管收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於決定管收之前,應由法院審問。
釋字第 588 號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其於決定管收之前,自應踐行必要之程序、即由中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審問,期以實現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
(B)應改為=>傳染病防治法之強制隔離使人民在一定期間內負有停留於一定處所之義務,已屬人身自由之剝奪,於決定隔離前,無須由法院審理。
釋字第 690 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C)應改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強制出境前暫予收容程序,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於決定收容前,無須由法院審理。
釋字第 710 號
為防範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脫逃,俾能迅速將之遣送出境,治安機關依前揭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暫時收容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內,尚屬合理、必要,此暫時收容之處分固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D)應改為=>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受驅逐前暫時收容程序,係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於決定收容前,無須由法院審理。
釋字第 708 號
系爭規定賦予該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釋字708、710
收容決定、暫時收容-不須經法院,行政機關決定即可。
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須經法院裁定為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之前A流的時候學校隔離也沒有法院審理所已排除B
CD都是不抓起來就會出境的嫌疑人
所以只剩A
我的理解是
A是正確答案,應該不用解釋吧?
B傳染病防治的隔離不需要法院審理的原因我覺得有二
1.程序經濟,今天如果爆發大規模感染疫情,難道在隔離每個人之前都還需要法院一個一個審理嗎
2.時效性,同上,今天如果爆發像是SARS那樣有高度傳染危險的疾病。當然是當機立斷的說隔離就隔離啊。還要法院同意的話,在法院全部同意之前我看全台就已經先淪陷了
C跟D的重點在「決定收容『前』」,外國人(包含對岸的)決定收容與否是由外交部的移民署決定的
在收容『後』,看要延長收容或是怎樣,因為這會影響到外國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才是要由法院審理才能決定
而且是「行政法院」以「裁定」決定
類似考古題如下: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人身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對外國人暫時收容之處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合憲
(B)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符,合憲
(C)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有即時之司法救濟,違憲
(D)逾越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對外國人暫時收容之處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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