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化粧品廣告宣傳化粧品效能,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B)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
(C)事前審查應賦予人民有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
(D)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係為維護國民健康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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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1223), C(413), D(5615), E(0) #183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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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5 筆)
#2950357
(D)應改為=>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尚未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釋字第 744 號
然廣告之功能在誘引消費者購買化粧品,尚未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則就此等廣告,予以事前審查,難謂其目的係在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之危害。綜上,系爭規定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A)化粧品廣告宣傳化粧品效能,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釋字第 744 號
化粧品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化粧品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之保障
(B)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
釋字第 744 號
係就化粧品廣告採取事前審查制,已涉及對化粧品廠商言論自由及人民取得充分資訊機會之限制。按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
(C)事前審查應賦予人民有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
釋字第 744 號
系爭規定之立法資料須足以支持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且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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