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化粧品廣告宣傳化粧品效能,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B)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
(C)事前審查應賦予人民有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
(D)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係為維護國民健康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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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1223), C(413), D(5615), E(0) #1832719

詳解 (共 5 筆)

#2950357

(D)應改為=>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尚未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釋字第 744 號
然廣告之功能在誘引消費者購買化粧品,尚未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則就此等廣告,予以事前審查難謂其目的係在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之危害。綜上,系爭規定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A)化粧品廣告宣傳化粧品效能,言論自由保障
釋字第 744 號
化粧品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化粧品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受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保障

(B)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重大干預
釋字第 744 號
係就化粧品廣告採取事前審查制,已涉及對化粧品廠商言論自由及人民取得充分資訊機會之限制。按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

(C)事前審查應賦予人民有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
釋字第 744 號
系爭規定之立法資料須足以支持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且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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