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可直接針對法規命令之合法性逕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審查
(B)行政法院得於撤銷訴訟中,附帶審查行政處分所適用法規命令之合法性
(C)行政法院審理時,若認為法規命令違法,得不待聲請大法官解釋,逕行拒絕適用該法規命令
(D)受不利裁判之人民,對於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命令,得向司法院聲請解釋,進行違憲
審查
統計: A(4118), B(391), C(2295), D(474), E(0) #1832722
詳解 (共 10 筆)
(A)人民可直接針對法規命令之合法性逕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審查
→需經過確定終局裁判後,才能針對所適用之法規命令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A)應改成=>因人民無請求「審查法規命令之合法性」之主觀公權利,故不可直接針對法規命令之合法性逕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審查。
(B)行政法院得於撤銷訴訟中,附帶審查行政處分所適用法規命令之合法性→有無違法。
行政訴訟法 §4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法院僅得對行政處分作「合法性」審查,不得作「適當性(合目的性)」審查。
(C)行政法院審理時,若認為法規命令違法,得不待聲請大法官解釋,逕行拒絕適用該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之審查,採分權制,大法官與法官皆有不同程度之審查權。法官若認為該法規命令有違法或違憲之疑慮,得依憲法第 80 條所賦予「獨立審判」之權利,拒絕適用,但不可宣告違憲無效→只有大法官才可以宣告違憲無效。
(D)受不利裁判之人民,對於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命令,得向司法院聲請解釋,進行違憲審查。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確定終局判決→人民、法人或政黨若確信法律或法規命令牴觸憲法,皆可申請釋憲。
對法官認為「法律」或「命令」違憲有點混亂,整理已知重點在下方。不知在新法(憲法訴訟法)施行前,選擇題要怎模選擇,希望高手解惑下面2個問題!感謝!!
Q1:如何認定法官「得」或「應」聲請釋憲?
Q2:法官可否對命令違憲申請釋憲?如果可以,命令的範圍有哪些?
整理重點:
一、法官個案中認為「法律」違憲:(J371)
(一)法官做法:
1.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2.得裁定停止訴訟
3.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二)依據:
J371解釋文
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 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三)衍生問題─「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未明示採「得」或「應」
1.「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未明示採「得」或「應」,余意採「得」較佳
(1)解釋文中「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
指本來就應允許法官聲請,代表法官應「有此聲請權利」,
非強迫法官「應聲請釋憲」。
(2)解釋文法院「得」裁定停止程序,其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A.前面得裁定,後面也是「得」聲請解釋,語意比較通順。
B.現行大審法並未講清楚,可是新法明示「得」聲請釋憲
(A)大審法§5 第二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B) 憲法訴訟法§55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
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
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二、法官個案中認為「命令」違憲:(J216)
(一)法官做法:
1.可拒絕適用命令
(二)依據
J216解釋文
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
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三)衍生問題─「命令違憲」是否為法官聲請釋憲客體尚有疑問
1.現行法尚有疑問
因J216及J371 未明示法官可否以命令聲請釋憲。
但J371說法官「得」聲請法律違憲釋憲,未提及命令違憲。卻說大審法§5第
二項要停止適用,則大法官對大審法§5第二項法官聲請客體「法律或命令」不
知是採限縮解釋(只有法律)還是擴張解釋??
2.新法已明示只有法律
憲法訴訟法§55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
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
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白話文就是:法律不得拒絕適用,但有疑慮可釋憲。命令為法律之授權,而法官是依法審判,認為有牴觸法律,所以可以拒絕適用命令,但是法源有違憲之虞仍可聲請釋憲。
這題好奇的是C
法規命令牴觸憲法,得個案拒絕適用?????
50.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命令違法---個案拒絕適用
轉貼自雅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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