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憲法關於選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名額及選舉,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B)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
(C)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故各種選舉,亦應規定其當選名額
(D)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立法委員選舉之各政黨不分區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其比例不得低於三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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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0), B(3185), C(849), D(596), E(0) #1832714

詳解 (共 10 筆)

#2949431

(B)各種選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憲法 §134)

(A)應改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名額選舉,其辦法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

(C)應改成=>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政治參與,應予保障,代表僑居國外國民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三十四。(憲法增修條文 §10 第 13 項憲法增修條文 §4 第 1 項 第 3 款)

(D)應改成=>為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各三人。(憲法增修條文 §10 第 12 項憲法增修條文 §4 第 1 項 第 2 款)

憲法增修條文 §4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各三人→(D)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三十四人→(A)(C)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政黨名單投票選舉,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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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746

臺灣2008開始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區域立法委員就沒有所謂「婦女保障名額」了,只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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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33
(B) 憲法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
(共 1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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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711

題目:憲法關於選舉之規定……………

(B)憲法條文規定

(A)(C)(D) 說的都是  憲法增修條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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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7640

回7F,

我剛剛也疑惑了(B)憲法§134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

在我國真有其落實嗎?是否包含「各種」選舉,我覺得7F舉的就是反例 。


我國目前「婦女最低當選名額」制度上,落實的選舉包含: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地方民意代表(含原住民)

落實方法也不同:前者為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1/2;後者係選出名額每增4人,須保障1人為女性。

個人看法,有誤敬請指正!


阿摩呼籲摩友們正向、理性地發問、回應問題,「倒讚」當然也是一種回應,可用來抵制較不當之言論,

但總會有新人準備考試,或許對方真不知道這問題,望眾能更友善地對待。

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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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522

B,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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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7356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立法委員之選舉):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可以參考書籍這一條有詳細記載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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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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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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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6344

回樓上,有實務案例,我所在的城市中有一選區就有過,婦女曾依保障名額當選,亦當過議長,今年競選立委。依妳例子延伸,

應選4席次,假設7名參選,僅一名女性;若依最終得票數來看,該名女性排第6

當選人4人,依法分別是:前3名高票之男性參選人,以及該名女性參選人不生「讓位事件」之可能,此為依法判定當選席次,在保障女性順位要件上,必須考量之效果。


該名女性最終得票排名第二,當選4人分別是:最高票男、該女、次高男、三高男。即縱使沒有婦女保障名額這制度,她也是真正靠實力獲得前4名次之高票當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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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4156
(A)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名額及選舉,其辦...
(共 16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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