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憲法關於選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名額及選舉,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B)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
(C)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故各種選舉,亦應規定其當選名額
(D)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立法委員選舉之各政黨不分區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其比例不得低於三
分之一
統計: A(2770), B(3185), C(849), D(596), E(0) #1832714
詳解 (共 10 筆)
(B)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憲法 §134)
(A)應改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名額及選舉,其辦法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
(C)應改成=>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代表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共三十四人。(憲法增修條文 §10 第 13 項、憲法增修條文 §4 第 1 項 第 3 款)
(D)應改成=>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憲法增修條文 §10 第 12 項、憲法增修條文 §4 第 1 項 第 2 款)
憲法增修條文 §4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D)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A)(C)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A)
臺灣2008開始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區域立法委員就沒有所謂「婦女保障名額」了,只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題目:憲法關於選舉之規定……………
(B)憲法條文規定
(A)(C)(D) 說的都是 憲法增修條文的內容。
回7F,
我剛剛也疑惑了(B)憲法§134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
在我國真有其落實嗎?是否包含「各種」選舉,我覺得7F舉的就是反例 。
我國目前「婦女最低當選名額」制度上,落實的選舉包含: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地方民意代表(含原住民)。
落實方法也不同:前者為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1/2;後者係選出名額每增4人,須保障1人為女性。
個人看法,有誤敬請指正!
阿摩呼籲摩友們正向、理性地發問、回應問題,「倒讚」當然也是一種回應,可用來抵制較不當之言論,
但總會有新人準備考試,或許對方真不知道這問題,望眾能更友善地對待。
B,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總統選舉?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立法委員之選舉):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可以參考書籍這一條有詳細記載選舉事項。
B

補充

回樓上,有實務案例,我所在的城市中有一選區就有過,婦女曾依保障名額當選,亦當過議長,今年競選立委。依妳例子延伸,
應選4席次,假設7名參選,僅一名女性;若依最終得票數來看,該名女性排第6。
當選人4人,依法分別是:前3名高票之男性參選人,以及該名女性參選人。不生「讓位事件」之可能,此為依法判定當選席次,在保障女性順位要件上,必須考量之效果。
若該名女性最終得票排名第二,當選4人分別是:最高票男、該女、次高男、三高男。即縱使沒有婦女保障名額這制度,她也是真正靠實力獲得前4名次之高票當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