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司法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B)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C)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D)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及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事項
統計: A(487), B(141), C(477), D(7316), E(0) #1832717
詳解 (共 10 筆)
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是由監察院受理
司法院職權:
1.審判權(民、刑、行政)
2.公務員懲戒→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違法、失職彈劾)
3.大法官(15人 8年 不得連任 超出黨派)會議→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超出黨派:軍人、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法官、大法官
4.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
A 憲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B 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C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D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財產申報受理機關):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左: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人員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法官:國家考試合格並領有證書之法官,受有終身法官職。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設的。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是監察院得。
To 4F 張大 法務部 和監察院 都有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4條(財產申報受理機關)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