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應成立刑法第 222 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A)甲、乙與丙一起喝酒後,甲、乙見丙酒醉昏倒不醒人事,乃共同對丙性交
(B)成年人甲與 14 歲之乙合意在公廁內口交
(C)成年人甲與 11 歲之乙合意在公廁內肛交
(D)成年人甲以玩具和錢取得 6 歲之乙同意,以陰莖放入乙口中為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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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9), C(36), D(333), E(0) #3311659
統計: A(141), B(9), C(36), D(333), E(0) #3311659
詳解 (共 4 筆)
#6379053
大家都不容易,不要什麼都收錢
(A)2人以上共同犯之。
要符合222加重強制性交,需先符合221。222與321相同,屬於221/320的加重條件。
「侵入之初」入屋的目的是為強制性交/猥褻,才會符合加重強制性交/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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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7578
求解,為什麼A不算?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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