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照行政程序法,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指定管轄?
(A)專屬管轄
(B)數行政機關均主張無管轄權而產生管轄權不明
(C)數行政機關均主張有管轄權而發生爭議
(D)管轄權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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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3), B(431), C(314), D(519), E(0) #1808165
統計: A(5073), B(431), C(314), D(519), E(0) #1808165
詳解 (共 6 筆)
#3041165
|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n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n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n,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n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n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n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n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n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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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606
沒學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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