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有關平等原則和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平等原則,行政機關應該對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而且所實現公行政任務縱使是以私法形式為
行政行為,例如透過民事法契約形式之行政,也應遵守平等原則
(B)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比例原則,其實不只是行政機關應遵守的原則,而且是來自具有憲法位階效力之比
例原則,所以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也應受到拘束
(C)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比例原則,係強調行政機關追求之目的,應與其採用之方法上具有相當性和必要性
(D)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在平等原則之作用下,
人民得享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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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216), C(166), D(5094), E(0) #1808160
統計: A(256), B(216), C(166), D(5094), E(0) #1808160
詳解 (共 5 筆)
#3319808
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
舉例:警察抓到A闖紅燈,A不能說B闖紅燈沒被抓所以也不該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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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62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
「按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 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又『信賴保護原則』,係指行政處分雖有瑕疪,惟相對人或關係人對其存續已有信賴,而行政機關之事後矯正,將因此增加其負擔者,即不得任意為之之謂。如行政機關有前述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情形,並非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存續使人民產生信賴,自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從而,亦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進而主張不法平等之餘地(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四周鄰房均有違建,且加牆設窗,被告視若無睹,並不公平等語,縱認屬實,惟原告亦不得於本件主張不法之平等及信賴保護原則,而解免其應受之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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