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項所得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A)出售股票之交易所得
(B)來自大陸之薪資所得
(C)公益彩券中奬奬金
(D)郵局存簿儲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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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32), C(9), D(25), E(0) #1569249
統計: A(32), B(432), C(9), D(25), E(0) #1569249
詳解 (共 2 筆)
#2225722
(A)
所得稅法
第4-1條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1條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B)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4條 第1項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C)
所得稅法
第14條 第1項 第8類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D)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0條
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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