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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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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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唐唐 大三上 (2020/11/13)
林翔 國三下 (2018/12/26) 行政程序法 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訴願法 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 第91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