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者,如法規無特別規定者,申請人得於其原因消滅後,至遲幾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A)十日內
(B)十五日內
(C)二十日內
(D)三十日內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Howard Teng 國二上 (2016/04/24)
行程和訴願是10.....看完整詳解
11F
Kenny Chang 大一上 (2018/05/28)

補充法條:

行政程序法★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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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唐唐 大三上 (2020/11/13)

林翔 國三下 (2018/12/26)  

行政程序法

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訴願法

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

第91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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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