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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07477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07477

年份:111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6 個人投資國內公司股票,有關持有及買賣產生之所得課稅規定,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境內居住者獲配投資公司民國 87 年度以後年度之股利,得選擇計入綜 合所得總額,按 8.5%計算可抵減稅額,但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 8 萬元為限
(B)境外居住者獲配投資公司民國 87 年度以後年度之股利,應按照 21%扣 繳率依就源扣繳程序報繳應納稅款
(C)境內居住者獲配投資公司民國 87 年度以後年度之股利,得選擇按 28% 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但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D)境內居住者買賣國內公司證券交易所得係屬免稅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 總額但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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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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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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