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務人員以私人名義在報刊具名發表批評其服務機關政策措施之文章,這行為最可能獨犯了:
(A)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B)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C)行政程序法
(D)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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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5), C(3), D(475), E(0) #523374
統計: A(122), B(15), C(3), D(475), E(0) #523374
詳解 (共 2 筆)
#771056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段: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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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公務員服務法5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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