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此一頻率需多久期間為之?
(A)每月提交
(B)每季提交
(C)每六個月提交
(D)每十二個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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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55), C(1881), D(512), E(0) #668572
統計: A(63), B(155), C(1881), D(512), E(0) #668572
詳解 (共 4 筆)
#954007
土地徵收條例
◆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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