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何種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 219 條之規定?
(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二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C)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D)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十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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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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