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區段徵收土地時,有關抵價地面積及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B)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C)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以原土地所有人徵收時原有土地之地價為原地價
(D)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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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138), C(2144), D(159), E(0) #668585
統計: A(179), B(138), C(2144), D(159), E(0) #668585
詳解 (共 7 筆)
#1345187
C: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以原土地所有人【徵收時原有土地之地價】為原地價
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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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721
C 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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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080
第 39-1 條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
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
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
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
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
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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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529
土地徵收條例:§39
土地稅法:§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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