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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此種送達方式,稱之為:
(A)補充送達
(B)直接送達
(C)留置送達
(D)寄存送達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ldioms1 (2013/12/14)
第137條(補充送達)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138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看完整詳解
2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5/30)
(A) 補充送達
第 137 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B) 直接送達
第 136 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C) 留置送達
第 139 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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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此種送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