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懲戒案件之議決,下列何種情形,受懲戒處分人不得聲請再審議?
(A)原議決所憑之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B)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C)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D)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E)以上皆得聲請再審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65), B(25), C(81), D(21), E(47) #141745

詳解 (共 4 筆)

#461301
(A)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22
0
#511061
名  稱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33 條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 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 偽造、變造者。 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9
0
#1192181
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2
0
#1115952
已修法 懲戒法64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