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懲戒案件之議決,下列何種情形,受懲戒處分人不得聲請再審議?
(A)原議決所憑之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B)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C)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D)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E)以上皆得聲請再審議
(A)原議決所憑之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B)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C)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D)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E)以上皆得聲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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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5), B(25), C(81), D(21), E(47) #141745
統計: A(1365), B(25), C(81), D(21), E(47) #141745
詳解 (共 4 筆)
#461301
(A)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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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61
| 名 稱 | 公務員懲戒法 |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 | |||
| 法規類別 |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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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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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181
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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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952
已修法 懲戒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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