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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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國一下 (2018/04/29)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0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D)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D)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D)四、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 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A)五、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防止日光之直射。六、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 灌氣容器並應採取防止因容器之翻倒、掉落引起衝擊或損傷附屬之閥 等措施。七、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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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祐祐(112消特已上榜,感 高三下 (2023/03/08)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6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建築物,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第70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四、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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