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自治規則得於自治範圍內,就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規定罰鍰
(B)直轄市自治條例經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行政院備查
(C)直轄市政府為辦理中央機關委辦事項,得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D)直轄市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該直轄市之自治規則相牴觸者,無效
統計: A(506), B(443), C(2775), D(327), E(0) #1624018
詳解 (共 8 筆)
地方制度法§26: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A)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鄉(鎮、市)規約不得規定罰則。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B)後發布。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地方制度法§29: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C)。
地方制度法§30: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D)。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A)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
(B)規定有罰則時,應報行政院備查-->核定
(D)相反
(A)直轄市自治規則得於自治範圍內,就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規定罰鍰
地方制度法(26)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緩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行政罰法(4)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B)直轄市自治條例經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行政院備查
地方制度法(26)
...如規定罰則,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沒有罰則的才是備查)
(D)直轄市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該直轄市之自治規則相牴觸者,無效
地方制度法(30)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同5F,A還錯一個部分~是自治條例(地制26) 非自治規則
D自治規則不得牴觸自治條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