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民法侵權行為的成立,必須是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依我國通說,此一因果關係依下列何種
標準判斷?
(A)事實上的因果關係說
(B)條件關係說
(C)相當因果關係說
(D)原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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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66), C(915), D(17), E(0) #1333817
統計: A(479), B(66), C(915), D(17), E(0) #1333817
詳解 (共 4 筆)
#1476255
相當因果關係,是指作為侵權行為要件的因果關係,只須具備某一事實,依據社會共同經驗,即足以導致與損害事實同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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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837
民法侵權行為-相當因果關係。(89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772 號判決意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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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6056
1.條件說(等價說):
某一行為或某一事實,可想像其不存在,而具體結果仍舊可能發生者,則該行為或事實即非造成結果之條件。
2.相當因果關係說:
一般情形下,同一之條件均可能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而可成立因果關係。反之,假如在一般情形下,雖有此條件存在,但並不一定均會發生此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與結果不相當,而不具因果關係。
換言之在相當因果關係中,每個導致結果發生的條件並不是「等價」的。只有對於犯罪結果發生具有重要性地位的條件,才需要列入因果關係的評價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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