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承攬乙所發包之工程,約定若完工遲延,每日支付違約金 5,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所約定之違約金為要物契約
(B)若乙所受之損害超過違約金之金額,超過之部分均得另行要求賠償
(C)懲罰性違約金過高者,法院仍得酌減
(D)違約金之性質若無約定,視為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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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24), C(1384), D(138), E(0) #1333820

詳解 (共 7 筆)

#1405946
違約金是諾成契約
定金是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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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097

(D)

第 250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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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096

(C)

第 252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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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972

違約金租賃契約買賣僱佣等等是諾成契約「不要物契約」, 定金、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押租金贈與契約等等「要物契約」又稱為「踐成契約」,另外租賃契約是非要物契約,係因其義務為「當二人談好(諾成契約)後,一人有須把物品給另一人使用之義務,及另一人須繳交租金之義務」,義務並非返還租賃物,返還租賃物之義務存在於終止租賃契約後才會出現。


因此勿以為把物品交給對方即要物契約,因有時交付是他的義務(例如買東西交貨),有時是契約成立之要件(例如借錢,別以為把錢借給別人是他的義務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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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930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民第421條
而要物契約的成立要件除了當事人對向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物之交付始為成立,像消費借貸契約而言,借方與貸方雖然對於借用的標的物達成一致,但是仍須交付標的物後,契約方為成立,在物之交付前,契約仍不成立,當事人不負契約不履行責任。

諾成契約是因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契約即能成立,例如買賣、租


賃、僱佣等等。要物契約是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等等。諾成契約和要物契約的區別在於合意之外,是否實行一定的給付為契約成立的要件。


依據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契約屬於諾成契約,非要物契約。



以債編來講,所謂「要物(踐成)契約」係指須「物之交付」這動作始能成立之契約。我的解讀是,把東西交給你表示我的承諾或你願意收,二人契約完成,例如借貸、寄託、押租金。這種契約的重點在之後的義務「物之返還」,因為有物之交付(契約成立了)才產生物之返還之義務(契約生效了),原則上可往這方向想。

另外,租賃契約非要物契約,係因其義務為「當二人談好(諾成契約)後,一人有須把物品給另一人使用之義務,及另一人須繳交租金之義務」,義務並非返還租賃物,返還租賃物之義務存在於終止租賃契約後才會出現。

因此勿以為把物品交給對方即要物契約,因有時交付是他的義務(例如買東西交貨),有時是契約成立之要件(例如借錢,別以為把錢借給別人是他的義務嘿)。



借貸與寄託 屬於要物契約是因為訂立契約的同時
也必須要把標的物交付給對方此契約才會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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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925
「要物契約」又稱為「踐成契約」,即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交付標的物始能成立的契約。 「不要物契約」又稱為「諾成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即為成立。  而契約以不要物契物為原則,要物契約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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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2865

6F 的"贈與契約"錯了

贈與契約是 "諾成" "不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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