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承包乙店面裝潢工程,約定甲若完工遲延,每日應支付違約金 3,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生給付不能時,甲應給付違約金
(B) 若為懲罰性違約金時,則乙不得再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C) 違約金在性質上並非契約,僅是甲與乙承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D) 若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時,乙之損害每日為 5,000 元,也不得要求甲另行賠償
統計: A(471), B(97), C(56), D(492), E(0) #1386053
詳解 (共 7 筆)
(一)約定「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
1、僅就「給付不能」約定者:
(1)債務人給付不能:
依民法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致給付不能,債權人本可依第一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如當事人間有此違約金約定時,責債權人即得請求債務人支付該違約金,以代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從而不得在此之外更為請求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否則將有雙重填補之暴利。若僅有一部給付不能,除非符合民法第226條第2項,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得請求全部之違約金之外,依民法第251條意旨,債權人僅得依比例請求支付一部份之違約金。
(2)債務人給付遲延:
原則上不得請求違約金。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僅得依民法第231條規定請求遲延損害賠償,並得請求履行契約。但學者有認此時存有兩例外:一為遲延後之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時,因債權人得請求替補賠償,係原來給付之代替,故得請求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仍不包括原遲延損害。二為遲延後又發生給付不能時,此時與前(1)討論同,但仍得請求遲延損害。
(3)債務人不完全給付:
依民法第227條,此時債權人應視其是否得補正,分別準用給付不能或遲延給付之規定。
2、僅就「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約定者:
(1)債務人給付不能:不生違約金問題。
(2)債務人給付遲延:
債權人本得請求民法第231條之遲延損害,則因違約金係針對給付遲延而約定之損害賠償總額預定,債權人得請求支付該違約金,代替遲延之損害賠償。若有第232條遲延後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請求替補賠償,但此替補賠償並非遲延損害所涵蓋,故不包括在違約金範圍內,得另為請求。至於之後又發生給付不能時,得依民法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並不妨礙原先之違約金請求。
(3)債務人不完全給付:
依民法第227條,此時債權人應視其是否得補正,分別準用給付不能或遲延給付之規定。
(二)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1、僅就「給付不能」約定者:
(1)債務人給付不能:
依民法226條,債權人本可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尚得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蓋其為當事人針對給付不能而設之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若僅有一部給付不能,除非符合民法第226條第2項,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得請求全部之違約金之外,依民法第251條意旨,債權人僅得依比例請求支付一部份之違約金。
(2)債務人給付遲延:
原則上不得請求違約金。債權人僅得依民法第231條規定請求遲延損害賠償,並得請求履行契約。但學者有認此時存有兩例外:一為遲延後之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時,因債權人得請求替補賠償,係原來給付之代替,故得併請求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部分仍不包括原遲延損害。二為遲延後又發生給付不能時,此時與前(1)討論同,但仍得請求遲延損害。
(3)債務人不完全給付:
依民法第227條,此時債權人應視其是否得補正,分別準用給付不能或遲延給付之規定。
2、僅就「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約定者:
(1)債務人給付不能:不生違約金問題。
(2)債務人給付遲延:
債權人除得請求民法第231條之遲延損害外,因違約金係針對給付遲延而約定之賠償性質違約金,故債權人並得請求支付該違約金,並請求履行契約。若有第232條遲延後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請求替補賠償,因遲延效果已發生,仍得請求遲延給付所約定之違約金。至於之後又發生給付不能時,得依民法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並不妨礙原先之違約金請求。
(3)債務人不完全給付:
依民法第227條,此時債權人應視其是否得補正,分別準用給付不能或遲延給付之規定。
違約金和給付不能及給付遲延有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