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違約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定金
(B)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減少違約金
(C)約定違約金過高者,該約定全部無效,債權人無請求權
(D)有違約金之約定即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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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1), B(5124), C(272), D(129), E(0) #168387

詳解 (共 9 筆)

#140827


A) 民法第250條第二項--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B) 民法第251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C)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D)應該是債務不履行,應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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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95
a.手機提前解約!-->付違約金,(非定金)
b.手機提前解約!-->看剩多久期約,付多少違約金
d.可以 但要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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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419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251 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 約金。
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第 253 條 前三條之規定,於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之給付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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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39

民法250第二項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 視為因不履行債務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251債務已為一部屢行者 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 減少違約金

民法252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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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561
C 例如手機解約 結果種花電信要你賠一百...
(共 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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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254
民法249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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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163
謝謝各位摩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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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37

有人知道在哪一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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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940
有沒有對白話點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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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584
未解鎖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
(共 2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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