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入住乙所經營之溫泉旅店,將其所攜物品寄託於旅館,由乙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乙在店內揭示:旅店對寄託所保管之物品有毀損、喪失,概不負責。其揭示有效
(B) 甲退房取回寄託物品後,如發現物品有毀損或喪失,應即通知乙,如怠於通知,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
(C) 乙就客人住宿所生之債權,雖未獲清償,亦不得留置客人所攜帶之行李
(D)甲寄託之物品有毀損或喪失,而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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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848), C(59), D(262), E(0) #1386056

詳解 (共 4 筆)

#1440441

(A)

第 609

 

揭示限制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B)

第 610

 

客人知其物品毀損、喪失後,應即通知主人。怠於通知者,喪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C)

第 612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D)

第 611

 

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六個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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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748
第606、607條旅店、飲食店、浴堂主人...
(共 2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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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7065
旅店6個月內向客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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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6346
  • (A) 旅店揭示概不負責有效
    • 依《民法》第 609 條,旅店以貼告示、公告宣稱「物品毀損遺失概不負責」者,其揭示無效。旅店老闆不能用這種免責條款規避法定責任(此為特別法定責任)。
  • (C) 不得留置客人行李
    • 依《民法》第 938 條(或第 612 條)旅店主人的留置權規定,如果客人住完店不給錢,旅店主人對於客人帶進來的行李、物品,在未獲清償的範圍內,是依法享有「留置權」的(可以扣留行李不讓客人帶走)。
  • (D) 消滅時效為一年
    • 依《民法》第 611 條,因為場所寄託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短期消滅時效非常短,只有「六個月」,而不是一年。自離去旅館或發現損害時起算,六個月不行使就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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