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請乙在其所有之商店外牆裝釘看板。數日後,看板掉落,砸中路人丙。下列關於丙請求損害賠償之敘 述,何者正確?
(A)丙不得向甲請求,因看板係由乙所釘製
(B)丙不得向甲請求,除非丙能證明甲對於看板之保管有過失
(C)丙得向甲請求,但以丙能證明甲之裝釘指示有過失者為限
(D)丙得向甲請求,因甲是商店看板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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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77), C(382), D(1232), E(0) #1333818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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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1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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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801
建築物或工作物的「所有人」所負的是推定責任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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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107

民法第 191 條

①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②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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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773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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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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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076
想問C沒有189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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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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