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以「為判決基礎之 A 證物係偽造」為理由,對於第三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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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蔡昆儒 高一下 (2018/07/23)
(A)甲提起之再審之訴,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O) 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B)甲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O) (C)甲得以同一事由,對於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X) 法條:第 498-1 條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 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D)甲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 (O) 法條:第 500 條 第1項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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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26)
第 499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第 498-1 條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第 500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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