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為讓小孩上明星國中,路過乙家,見乙家位於明星學區,乃於 5 月 1 日寫信給乙表明要向乙以 2,000 萬之價金購買
乙之公寓,信寄出後,甲就後悔,連忙於 5 月 2 日以限時再寄一封信表明不要購買了,詎乙於 5 月 5 日收到甲的第一
封信後,認為是個好交易,於同日寫信回覆願意以所出之價格賣出,乙卻於 5 月 7 日收到甲的第二封信。試問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於乙寄出同意交易之確認函,5 月 5 日契約成立
(B)買賣契約於乙寄出同意交易之確認函到達甲時,契約成立
(C)如乙對於遲到之第二封信對甲為遲到通知者,則買賣契約成立
(D)買賣契約不成立,因甲在乙回覆前已寄出撤回通知書
統計: A(118), B(205), C(521), D(157), E(0) #622551
詳解 (共 10 筆)
(From PTT diablo81321) 第6題中,甲的兩封信第一封是要約、第二封是要約撤回,依民法95條1項但書說了 「撤回要早到或同時到」才有用, 但§162還有限制 「如果撤回遲到了 相對人要發遲到通知」,這樣依§95條讓撤回通知因遲到而無用的法律效果才會發生。
流程上來講 C選項指的是 「乙發出了遲到通知->符合162條要件->162條生效->95條生效」
95條生效之後,甲的「遲到的撤回」就無意義了,此時已經沒有可以阻卻契約生效的狀況,確定成立契約。
白話文的解釋....
第95條第一項(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本條的意思是要撤回要約,其通知必需在要約達到之前或同時達到契約相對人,否則,要約已具有不可撤回性。要約形式拘束力若被排除,要約撤回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同時達到,否則,契約成立,更不得撤回。
【註:要約生效後,在承諾期限內,要約人不得將要約撤回或變更,是為要約形式拘束力】
再看
第162條(撤回要約通知之遲到)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例如:甲於1月5日收到乙於1月3日以平信寄送,欲向甲購屋之要約。甲又於1月6日收到乙於1月3日以快捷寄送,撤回要約之通知。按正常情況,平信與快捷同日寄送,快捷郵件當先時到達,結果卻因郵差的失誤,當於1月4日到達的撤回通知,至1月6日才到。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甲】可得而知者,甲應向乙發出遲到之通知,也就是告訴乙,因撤回要約之通知沒有先到達,因此要約不可撤回。若甲不發遲到通知給乙,則甲不可向乙主張有關要約之拘束力
畫個圖就清楚了
5/1甲寫信給乙要購買公寓
5/2甲寫信給乙表明不要買了
5/5乙收到第一封信
5/7已收到第二封信
相對人(乙)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甲的通知)未遲到-->代表買賣契約不成立
https://goo.gl/E9B92S 裡面陳廷大大的舉例很詳細!
甲發函與古董商乙表示「所持古董花瓶一只50萬元名畫一幅10萬元」願一齊出售。試問? 題目:
乙致函甲表示願買後,得知於他處能以更便宜價格購得,
故立即以限時書函 撤銷原來那封信但卻遲到,則甲乙間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解答:
1. 甲乙間買賣契約是否成立,視甲是否即發遲到之通知而定... 按,甲發函與古董商乙表示願出售古董花瓶與名畫,為要約 乙致函甲表示願買,為承諾 乙復以限時書函撤銷原來那封信 (撤回承諾) 但卻遲到,為撤回承諾通知之遲到...
依民法163條準用第162條: 「撤回承諾之通知,其到達在承諾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 (即,要約人) 可得而知者,相對人 (要約人) 應向為承諾之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 (要約人) 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因此若甲不發或怠發遲到之通知,則乙之承諾確定撤回,甲乙間買賣契約不成立 若甲即發遲到之通知,則乙之遲到的撤回承諾不生效力,買賣契約仍成立...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這題答案有問題吧
依民法第162條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必須甲的第2封信有可能比第一封早到或是同時到,乙才需要發遲到通知
既然是第二天才寄的信,題目也沒說他第二封是寄快捷,都是寄平信的話,第二封的信本來就該筆第一封慢到達,自然沒有162條適用的問題
我是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