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第 2 屆之董事,當選董事時之持股為 100 萬股。甲看好 A 公司未來 之前景,陸續買進股份,目前總共已持有 300 萬股。由於日圓匯率不斷走貶,致甲外匯投資失利,產生 巨額虧損。甲想出脫 A 公司持股套現,又想將第 2 屆任期做滿,甲最多可以賣出多少 A 公司股份?
(A)50 萬股
(B)150 萬股
(C)250 萬股
(D)300 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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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 C(58), D(2), E(0) #165535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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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解任(董事持股轉讓限制)董事轉讓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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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是以,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股份後,其實際持有之股份若低於選任當時所持有股份之二分之一時,應當然解任。監察人亦同。至非公開發行公司則無解任情事。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選任後,其任期持有股份變動,是否達於當然解任,係以「選任當時」所持有之股份數額為計算標準。 當選時持有100萬股,其半數為50萬股,亦即至少要留50萬股,因此最多可處分300-50=25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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