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義務人不服執行機關所為行政執行措施時,有關其救濟程序,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之見 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對聲明異議所為之決定不服時,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聲明異議為訴願之前置程序,故對聲明異議所為之決定不服時,應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統計: A(3406), B(161), C(60), D(340), E(0) #1491091
詳解 (共 7 筆)
我想大致上流程是這個樣子:
執行程序終結前 可以對其進行聲明異議
但是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後 形成行政處分
就只能對其向原機關的上級機關(原則上)或原機關(這是個例外:例如:5院-因為已經到頂了)進行訴願
例如:原本警察A失戀又在路上看到你覺得長得很機掰,
看你不爽開你單,但是你回應說你怎麼能這樣子(異議!類似一個聲明異議的東西,
只差在聲明異議是你去原機關聲明異議,原機關會幫你做個書面,10日內加註意見+
然後幫你送去上級機關,上級機關又跟你說30天內等受通知;
異議就是給你個理由書叫你自己去送上級機關),他又不鳥你說你可以去投訴他
(覺得你反駁沒理由給你一個書面的理由書),此時這個理由書就相當行政處分,
所以你去他的上級機關聲請訴願
原則上你會在30天內收到結果通知,但是人在雖小時喝水都會被嗆死,所以你會遇到三種情況:
(1)收到訴願的決定書之後你不服上級機關的決定---------你就可以提行政訴訟
(2)或者上級機關延期3個月覺得你機掰所以不鳥你--------你就可以提行政訴訟
(3)更或者上級機關叫你再等2個月(延期再延期,襙你媽前前後後等了5個月)
之後又覺得你機掰不鳥你------你就可以提行政訴訟
整個一定要先提訴願才能提行政訴訟的流程就稱為---------訴願前置主義
影響之後的這兩個行政訴訟要先有訴願才能提的行政訴訟: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只不過撤銷訴訟又要限制你收到訴願決定書兩個月內提起.....
行政執行法第9條
1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A)
2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訴願先行-->訴願前的行政內部救濟
訴願前置-->訴訟前的訴願
(B)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向執行機關提起聲明異議
(C)對聲明異議所為之決定不服時,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D)聲明異議為訴願之前置程序,故對聲明異議所為之決定不服時,應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的「得聲明異議」為「相當訴願程序」,故對聲明異議所為之決定不服時,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