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若法律欲規定航空公司駕駛員之體格、技能等資格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題示資格條件之規定,涉及職業執行之自由
(B)該駕駛員資格條件之規定,須與所欲維護之公共利益具有實質關聯性
(C)法律如授權行政機關定期檢查駕駛員之體格,能達成維護重要公益之目的
(D)該法律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駕駛員體格、技能等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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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93), B(563), C(1246), D(2845), E(0) #1023286
統計: A(6493), B(563), C(1246), D(2845), E(0) #1023286
詳解 (共 10 筆)
#2189798
參照郭羿老師編著中華民國憲法:
工作權三階段限制:
一﹑職業執行方式限制:
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方法的規範。
(如要開計程車,車子外觀烤漆就得是黃色的)
二﹑職業選擇自由主觀限制:
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
(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
基本上參加各種證照考試,都可以說是一種職業自由的主觀限制
因此選項(A)是涉及職業選擇之自由
三﹑職業選擇自由客觀限制:
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
(如行業獨佔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是以盲眼人獨占按摩業經大法官649號解釋宣告違憲,牴觸憲法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15條工作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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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908
1.題示資格條件之規定,涉及【職業選擇】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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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174
釋字649號。
主要限制是選擇職業的自由,並職業執行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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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319
限制職業自由的三階層理論:1.執行職業之方式:只要為了公益即可限制,大法官採寬鬆審查,易合憲。2.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得努力而改變之條件,須為了重大公益始得限制,大法官才中度審查,合憲違憲須依個案判斷。3.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個人努力也無法改變之條件,須為了極為重要之公益始得限制,大法官才嚴格審查,易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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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951
(A)題示資格條件之規定,涉及職業[執行]之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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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8212
關鍵字=>資格條件,故涉及職業「選擇」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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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625
<<濃縮4f>>
惟其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視工作權限制之性質,以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
基於航空人員之工作特性,就【職業選擇自由】個人應具備條件所為之限制,非涉裁罰性之處分,與首開解釋意旨相符,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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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582
a題示資格條件之規定,不涉及職業執行之自由 ,因為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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