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醫學系公費生負有至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服務之義務,在服務期間未屆滿前,其證書並由分發機關保管之規定,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為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之限制措施,未逾越合理之範圍,與憲法尚無牴觸
(B)公費生若未服務期滿,即使償還其在學期間所領取之公費,仍無法取得專業證書之規定,已屬對工作權過當之限制
(C)此種限制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不具有實質關聯性
(D)此種限制係對人民服公職權利之過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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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1), B(1448), C(616), D(112), E(0) #659937

詳解 (共 8 筆)

#1008209
大法官釋字第348號 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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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9420

B  義務種類不同,公法上金錢給付、勞務義務。

好比,當兵一年需要的開銷,多少錢我付給你政府,直接給我退伍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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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884
釋字第 348 號 行政機關基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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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3674
to3F348號理由書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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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570
出處 大法官釋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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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117
B到底錯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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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費生若未服務期滿,即使償還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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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2118
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臺 (六七) 教字第八二三號函
核准,由教育部發布之「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係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
發服務實施要點」,係主管機關為解決公立衛生醫療機構醫師補充之困難
而訂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依
該要點之規定,此類學生得享受公費醫學及醫師養成教育之各種利益,其
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因而定有公費學生應負擔於畢業後接受分發公立衛生
醫療機構服務之義務,及受服務未期滿前,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機關代為
保管等相關限制,乃為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範圍,且已
成為學校與公費學生間所訂契約之內容。公費學生之權益受有限制,乃因
受契約拘束之結果,並非該要點本身規定之所致。前開要點之規定,與憲
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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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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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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