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僅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B)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C)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
(D)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為公司重整債務,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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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 B(29), C(32), D(33), E(0) #3189894
統計: A(507), B(29), C(32), D(33), E(0) #3189894
詳解 (共 2 筆)
#6007407
分析如下:
(A)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僅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本題為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稅捐稽徵法修法時所修正的部分,原先納稅義務人之錯誤確實為5年,但修法後改為10年,並且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給出15年的年限。詳情參考下列稅捐稽徵法§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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