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管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B) 抗拒管束措施者,警察得對其使用警銬
(C) 警察實施管束時,應即搜索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D)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時,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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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85), C(1147), D(108), E(0) #1252428

詳解 (共 4 筆)

#2720372

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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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實施管束時,應即搜索受管束人之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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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19條3項 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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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第19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
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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