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持刀砍殺乙,已經砍了三刀非致命部分,過程中乙不斷向甲求饒,甲原不予理會,但突然聽到警車 經過聲響,擔心被捕而罷手,乙因而逃過一死。有關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罷手並非出於自主動機,故不屬出於己意
(B)甲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
(C)依刑法規定,甲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D)甲之侵害情狀僅達未了未遂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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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642), C(4763), D(422), E(0) #2988055

詳解 (共 10 筆)

#5639160
1.刑法第27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2.本題中甲並非因己意中止因此無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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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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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795
行為人甲依提示是殺人未遂,非中止犯,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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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2860
(A) 甲之罷手並非出於自主動機,故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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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4546
實務見解認為
行為人的行為如果是出於經驗上可預期的結果,則中止行為即非出於己意。
依提示,因警車經過而停止砍殺行為,乃經驗上可預期的結果,為通常之現象而非出於己意,故無法適用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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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937

想知道D解答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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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260
第 27 條 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A)。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沒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C)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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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5993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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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995

D是因為砍了非致命部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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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5926
(D) 甲之侵害情狀僅達未了未遂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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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為只要終止其所造成乙死亡的風險便會終止(題目中砍中三刀非致命部位) 屬於未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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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9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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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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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9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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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5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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