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教唆乙殺丙,乙應允;未料乙見到丙時,萌生色心,乃對丙強制性交,完事後離開。關於甲乙之敘 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正犯
(B)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正犯
(C)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正犯
(D)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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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723), C(54), D(5073), E(0) #2988057

詳解 (共 6 筆)

#5599143

本題中,乙雖答應甲之教唆(殺人行為)
但乙並未實行應允之殺人行為 所以未成立甲所教唆之殺人罪 因此,依照"共犯限制從屬理論"
甲亦不成立教唆犯(因為沒有殺人罪讓他從屬呀~)

另,乙額外實施的強制性交行為並非甲所教唆 故,甲不成立任何犯罪,乙成立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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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276

● 教唆犯:

客觀:
1、須引起他人犯意
       ⤷ 他人本無犯意,才會成立教唆。若他人本來就有犯意,頂多成成立幫助犯。
2、教唆對象:特定人
3、共犯限制從屬性:
      正犯必須著手實行犯罪行為,教唆犯才能從屬,否則不構成犯罪。
主觀(雙重故意):
1、教唆故意
2、教唆既遂故意

甲教唆乙殺丙,乙答應後,卻是對丙強制性交(屬於教唆逾越)
1、乙沒有殺丙,殺人罪沒有著手,甲不成立教唆犯
2、乙對丙強制性交,強制性交罪,此部分屬於教唆逾越,甲不用一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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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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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9239

1.未遂犯之處罰,應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刑法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甲基於殺乙的意思,朝乙開槍未中,甲僅成立殺人預備犯->開槍表示已著手,預備犯要尚未著手。
3.幻覺犯亦屬於未遂犯->幻覺犯係指行為人因為誤解法律,而誤認其行為應屬法律加以處罰之行為,而法律沒有規定會處罰當然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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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798
乙沒殺丙,甲之教唆無所附麗,甲不成立殺人罪教唆犯。
乙對丙強制性交,甲沒教唆故意及教唆既遂,也無遇見可能性,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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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939

真是豬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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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69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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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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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9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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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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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29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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