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機關、人員向稅捐稽徵機關索取財稅資訊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規定,何者不得提供?
(A)監察院因調查需要,查詢特定人士 111 年所得資料
(B)市議員因質詢需要,查詢該市市長 111 年納稅資料
(C)國立大學因受託研究需要,索取 111 年度全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件數及納稅義務人年齡級距分布情形
(D)繼承人為申報遺產稅需要,查詢被繼承人死亡年度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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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697), C(40), D(17), E(0) #3171630
統計: A(21), B(697), C(40), D(17), E(0) #3171630
詳解 (共 2 筆)
#7142962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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