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法 律效果如何?
(A)相對人得撤回其承諾
(B)要約人有即發遲到通知之不真正義務
(C)要約人有締約之義務
(D)相對人應賠償要約人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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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950), C(238), D(55), E(0) #201893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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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 (承諾通知之遲到及遲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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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59條: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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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
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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