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A 縣為規範燃煤工業廠商之污染行為,欲制定自治條例加以規範,在無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下,最高只能規定處以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A) 10 萬元
(B) 20 萬元
(C) 30 萬元
(D)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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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4), B(8), C(26), D(11), E(0) #3092084

詳解 (共 4 筆)

#5788265
6 A 縣為規範燃煤工業廠商之污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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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1995

依據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故為10萬元,需注意只有直轄市及縣市才能訂定有罰則的自治條例,並須經上級機關監督,只有鄉鎮市不能訂立有罰則的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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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738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Ⅰ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Ⅲ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Ⅳ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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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258
地制法  第26條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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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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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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