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見乙身帶尖刀前來尋仇,即用木棍打去,奪得尖刀將乙殺斃,依最高法院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A) 正當防衛
(B) 過當防衛
(C) 偶然防衛
(D) 不構成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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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34), C(16), D(713), E(0) #710692

詳解 (共 7 筆)

#1627382

依最高院的判例(2879):正當防衛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如無任何不法侵害,即無防衛可言。

考官可能是這樣想的:我說他帶刀來[尋仇],沒說他一定是帶刀來殺你的啊,他是來找你泡茶的啦,還不快讓他進門殺...不對 泡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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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772
恩.....帶著尖刀來尋仇,這就要看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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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836
甲奪得乙的尖刀後,不法侵害已經過去,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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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5160
對已經結束的危害攻擊是報仇對還沒來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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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561
我認為這種題目是事實判例題的話,沒有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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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807
拿刀來尋仇>有現在不法侵害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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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069

這題的考點應該是,木棍打去(現在不法之情形結束),之後的行為屬 防衛過當。

答案 沒有 誤想防衛,就不去探討 乙拿尖刀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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