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見乙身帶尖刀前來尋仇,即用木棍打去,奪得尖刀將乙殺斃,依最高法院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A) 正當防衛
(B) 過當防衛
(C) 偶然防衛
(D) 不構成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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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34), C(16), D(713), E(0) #710692
統計: A(27), B(534), C(16), D(713), E(0) #710692
詳解 (共 7 筆)
#1627382
依最高院的判例(2879):正當防衛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如無任何不法侵害,即無防衛可言。
考官可能是這樣想的:我說他帶刀來[尋仇],沒說他一定是帶刀來殺你的啊,他是來找你泡茶的啦,還不快讓他進門殺...不對 泡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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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069
這題的考點應該是,木棍打去(現在不法之情形結束),之後的行為屬 防衛過當。
答案 沒有 誤想防衛,就不去探討 乙拿尖刀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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