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九...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2 條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 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因此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均不得小於3平方公尺不合理。
6.主管機關對於各行政區之公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有關幼兒活動面積之規定,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