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據民法第768條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佔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統計: A(1041), B(2928), C(343), D(418), E(0) #136812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768(動產占10年)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
民法768-1(動產善意占5年)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769(不動產占20年)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770(不動產善意占10年)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768(動產占10年)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
民法768-1(動產善意占5年)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769(不動產占20年)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770(不動產善意占10年)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768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768-1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757~759、764、767~772、774、775、777~782、78 4~790、792~794、796~800、802~807、810、816、818、820、822~824、827、828、830 條條文;增訂第 759-1、768-1、796-1、79 6-2、799-1、799-2、800-1、805-1、807-1、824-1、826-1 條條文;刪除第 760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故答案應改為(B)
題目應該要寫惡意或善意吧@@~
不然會有爭議吧...
硬凹的話,寫五年十年都對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