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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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329), C(35), D(42), E(0) #249728

詳解 (共 3 筆)

#310306

比較另一法條

若為善意

則為五年

 

 768- 1 條(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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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403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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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141
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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