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 823 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幾年 。
(A)1年
(B)2年
(C)5年
(D)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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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51), C(2185), D(883), E(0) #249730

詳解 (共 6 筆)

#224367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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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462

期限

分割共有物 動產5年 

                   不動產30年

遺產  10年

典權  30年           

農育權 20年

租賃契約 20年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不算)

人事保證約定 3年

動產時效取得 10年 善意 5年

不動產時效取得 20年 善意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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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60

禁止分割為10年是指以遺囑有所限制者為限

題目說的是共有物~所以動產5年、不動產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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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44
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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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3624
不動產也是五年而已喔,是有分管約定才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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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947
最佳解忘記附法條了是民法8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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