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對於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特予強調肯定,下列敘述何者並不符合該解釋之要旨?
(A)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B)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
(C)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立法院備詢時,立法院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
(D)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據憲法第67 條第2 項規定,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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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489), C(5586), D(228), E(0) #135439

詳解 (共 6 筆)

#151769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8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98)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8年12月31日

解釋爭點

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

解釋文

        地 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 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 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 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 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 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 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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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9136
釋字498 號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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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498 【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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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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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304

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no

  1. 地方自治團體在特定事務之執行上與中央垂直分權,並成為相互合作之實體: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政府共享權力行使,於共同協力關係下收因地制宜之效。
  2. 住民自治:地方自治團體有行政與立法機關之自治組織設置,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罷免之。(憲§123、124、126,地制§33、55,選罷法§1、2、69)
  3.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區域內之人民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憲§123,地制§14、16 II、Ch3 L2)
  4. 地行地立有權責制衡之關係: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地方立法機關行使其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應將總預算案提請其立法機關審議。地方立法機關開會時,其行政機關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民意代表並有向該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行使質詢之權;就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時,則得邀請其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地制§35~37、40、41、48、49)
  5. 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範圍內,享有自主獨立地位: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委辦事項國家機關應予尊重。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適當與否或其他一定之監督(地制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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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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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74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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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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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得衡酌必要決定是否到會備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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