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幾會期者,應解除其職權?
(A)二會期
(B)三會期
(C)四會期
(D)五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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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2), B(639), C(90), D(50), E(1) #135440
統計: A(1412), B(639), C(90), D(50), E(1) #135440
詳解 (共 1 筆)
#1369535
地方制度法第80條(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務、職權之情形2)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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