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據行政罰法關於物之扣留程序,下列何者有誤: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B)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行政訴訟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C)對於物之扣留,應先命所有人等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時,始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D)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應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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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2848), C(1209), D(870), E(0) #332214

詳解 (共 9 筆)

#301689
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
          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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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46
可為證據之扣留範圍及期間,是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義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而非專供行政訴訟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真的沒仔細看就容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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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421
3F是在說~
可為證據之扣留範圍及期間
是以    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o)→正確。
題目選項:專供行政訴訟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x)→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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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850
對於物之扣留,應()先命所有人等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時,始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依照行政法這種考國文的作法,依我看選項C也不正確啊~行罰法37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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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364

回樓上

(C)對於物之扣留,應先命所有人等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時,始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37條(強制扣留)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D)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應發還之

40條(扣留物之發還)

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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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70
法條越考越細...一個不小心就踩著地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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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931
B. 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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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154
行政罰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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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894
看無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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